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,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,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,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,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。
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、中华民族、中华文化、中国医疗器械企业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。
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、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、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线
“相互嵌入”就是各民族群众共居、共学、共事、共乐,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、守望相助,你中有我、我中有你,谁也离不开谁。
是在中国的领导下,以各民族群众为主体,通过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综合举措,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,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创造性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过程。
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;坚持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;坚持以“中华民族一家亲,同心共筑中国梦”为总目标;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;遵循社会团结规律,坚持正面引导;坚持齐抓共管、形成合力。
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,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更加深入人心,各族群众的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医疗器械企业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更加坚定;民族团结进步价值理念广泛弘扬,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凝聚力不断增强;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显著提高,各民族和睦相处、和衷共济、和谐发展,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。
理念:重在平时、医疗器械企业重在交心、重在行动、重在基层。总要求:人文化、实体化、大众化。
民族是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种具有共同语言、共同地域,共同经济生活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。
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三条:民族成份,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。
中华民族是对当代中国境内汉族、满族、藏族、蒙古族、尔族、回族、壮族、彝族等56个民族的一个共同称呼,也称中国人。
少数民族是指多民族国家中除主体民族以外的民族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,除主体民族汉族以外的其余55个法定民族均是少数民族。
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、登记。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。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,一般不得变更。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符合条件的,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。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,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。
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,即各族人民基于共同的利益,平等相待,友好相处,互相尊重,互相学习,互相帮助,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共同努力奋斗。
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,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医疗器械企业,以“中华民族一家亲,同心共筑中国梦”为总目标,以共同团结奋斗、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,秉持“重在平时、重在交心、重在行动、重在基层”理念,按照人文化、实体化、大众化总要求,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医疗器械企业。
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;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;各族人民齐心协力,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;反对民族分裂,维护祖国统一。
坚定对伟大祖国、中华民族、中华文化、中国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。
维护社会稳定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、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、维护祖国统一、维护民族团结
党的十九大把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”写入党章,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国梦新征程上的共同意志和根本遵循。
平等、团结、互助、和谐。平等是基石,团结是主线,互助是保障,和谐是本质。
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,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,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,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,共同团结奋斗、共同繁荣发展。
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,是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依据和手段,协调民族关系的规范和准绳。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,我国少数民族的面貌、民族地区的面貌、民族关系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,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,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光辉成就。事实证明,我们党的这些民族政策完全符合我国国情,是正确和行之有效的,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,是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、和衷共济、和谐发展的根本保证。
民族团结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,也是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。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,维护民族团结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:
(1)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;(2)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;
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。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,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、团结、互助关系。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,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。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,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。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,设立自治机关,行使自治权。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。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,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。
一个民族的人们在生产、居住、饮食、婚姻、丧葬、节日、庆典、礼仪等物质文化生活上的共同喜好,习尚和禁忌。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
(2)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;(3)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领导;
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,经济发展程度高低,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,都一律平等,具有同等地位,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,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,履行相同的义务,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。
(2)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,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;(3)坚持改革开放,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;
(4)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,全面贯彻《民族区域自治法》,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,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《民族区域自治法》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,使自治法更好地发挥作用;
(5)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,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,巩固和发展平等、团结、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。要高度警惕和坚决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,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违法犯罪活动。